應備齊下列項目:
1. 縣府管委會報備證明(已有,留存於主委處)
2. 選舉出新任主委之會議記錄(需符合格式,可見存檔資料)
3. 新任主委本人及印鑑(需前往填寫資料,授權印鑑使用新任副主委、財委,用印但不存為印鑑)
4. 新使用印鑑之本人及印鑑(新任副主委、財委亦須到場簽名)
5. 存簿(現為舊主委保管)
6. 原開戶大章(現為舊主委保管,舊主委不用到場)
7. 原印鑑(舊副主委及財委之私章,本人不用到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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